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
(粤海事通〔2010〕7号)
各直(附)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试行)》(粤海事通〔2002〕37号)同时废止。
广东海事局
2010年1月7日
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珠江口水域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珠江口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与人员。
珠江口水域是指珠江口21°48′00.0″N纬度线以北,113°07′00.0″E经度线以东,114°20′00.0″E经度线以西和黄埔水道113°25′36.0″E经度线以东,铁桩水道113°28′00.0″E经度线以东的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范围。
第三条 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驾驶台值班
遇有下列情况,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
(一)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时;
(二)航行中能见度不良或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时;
(三)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
第五条 富裕水深
(一)船舶应保留足够的富裕水深;
(二)在马友石灯船至南沙港区(广州港出海航道41号灯浮)之间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不小于吃水的12%;在南沙港区以北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不小于吃水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