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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经纪人活农”工程实施方案


  三、工作任务

  (一)摸清底数,做好农村经纪人登记注册、清理和备案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工商所必须按照《办法》《实施意见》的规定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经纪人登记注册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晋工商市字[2007]78号)要求,认真做好农村经纪人登记注册、清理和备案工作。同时,要针对农村经纪执业人员经纪业务素质相对偏低、经纪基础薄弱、经营活动带有季节性的特点和农村经纪人往往既从事农业生产又从事农产品的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现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农村经纪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登记注册。

  (二)掌握情况,搞好农村经纪人造册登记。农民个人、经济组织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可免于工商注册登记,实行造册登记。由属地工商所对其进行造册登记,随时掌握其经纪规模,一旦具备条件即督促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工商所要认真做好农村经纪人的分类、造册登记工作,建立农村经纪人户口,为其在注册登记、合同签订、法规咨询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服务,实行跟踪监管和规范。

  (三)放宽政策,为农村经纪人提供优惠服务。各级工商局对申请从事农产品经纪活动的农民,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除收取注册费、工本费外,免收其它登记费用;在其从事农产品经纪活动3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农村经纪人经纪的经营范围不受限制(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经营项目、经营方式外),允许农村经纪人既从事农产品购销,又从事经纪活动。

  (四)引导扶持,发展各类农村经纪人。“加快培育农村经纪人、农产品运销专业户和农村各类流通中介组织”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各级工商局要引导各类农村经纪人发展,要重点发展农副产品经纪人特别是粮食(小麦、玉米、杂粮)、土豆、干果、鲜果、蔬菜、牲畜等专业经纪人,支持其做大做强,使农村经纪人成为联通农业生产与城乡市场的纽带,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产、农村稳定。

  (五)自我规范,建立农村经纪人行业自律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工商所要积极引导、支持农村经纪人建立相应的行业自律组织,帮助其建立起政府与经纪人、经纪人与经纪人之间沟通渠道;支持农村经纪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维护农村经纪人的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地方要与农村经纪人自律组织合作,开展农村经纪人、农村经纪执业人员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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