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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评选推荐全省城市低保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评选推荐全省城市低保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甘肃矿区民政局:
  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展已经10年,特别是近三年每年提高保障标准10%,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全省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扎实工作、开拓进取,使我省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得到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为了弘扬先进,激发全省广大低保工作者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目标的实现,省民政厅决定,于2008年1月中下旬与全省民政局长会议相接,召开全省城市低保工作表彰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全省城市低保工作先进集体50个,评选范围:全省市州以下民政系统的基层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
  全省城市低保先进工作者80个,评选范围:全省民政系统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从事低保工作的在职人员。
  分配各市州的推荐名额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l、坚持科学发展观,注重改善民生,模范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全省城市低保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制定出台配套救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认真落实配套列支资金任务,在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3、领导班子勇于开拓,善于管理,为政清廉;落实工作经费和工作力量、改善工作条件,干部职工队伍作风正、业务精。
  4、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管理规范,无违法违纪现象。
  (二)先进工作者
  1、自觉坚持政治学习,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
  2、热爱社会救助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工作作风,勇于奉献。
  3、在城市低保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
  4、在城市低保管理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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