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深圳保险业开展不正当交易自查自纠及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通知
市各保险分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为贯彻中央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部署,切实推动深圳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保监发[2006]64号)、《
关于保险业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保监发[2006]6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深圳市相关文件精神,现就相关工作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抓好自查自纠和查办案件两个《实施意见》的学习、贯彻和落实
《实施意见》是保监会依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保险业实际,在认真调研和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实施意见》对自查自纠工作及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自查自纠和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所需做的工作环节。各公司要在认真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学习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仔细研究消化,制定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实施办法,将保监会的要求进一步具体细化。按照保监会的要求,抓好动员部署、对照检查、纠正处理、落实整改、总结验收五个工作环节,并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二、切实做好情况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
根据《实施意见》和深圳市有关文件的精神,各公司要对本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填报相关工作报表、提交相应的总结报告,具体内容和时限要求如下:
序号
| 上报报表或报告
| 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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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自查自纠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
| 6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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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实施方案》
| 6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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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查自纠工作总结》
| 8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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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查自纠问题的处理及整改报告》
| 11月28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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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总结报告》
| 11月28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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