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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报送深圳保险业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报送深圳保险业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的通知


市各保险分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根据保监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保险业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的通知》(保监监察[2006]565号)要求,现将报送深圳保险业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基本情况。一是填写《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汇总表》(附件二)和《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情况汇总表》(附件三),汇总统计从2001年1月至2006年4月,已查结的和正在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以及准备查处的案件线索。填报已查结的分为两个时间段:2001年1月至2005年7月和2005年8月至2006年4月。二是填写《商业贿赂查处情况月报表》(附件四)和《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公务员情况月报表》(附件五),汇总统计上一个月已查结的和正在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以及准备查处的案件线索,从2006年5月开始。

  (二)重大商业贿赂案件和案件线索的专报。填写《已查结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专报表》(附件六)、《正查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专报表》(附件七)和《重大商业贿赂案件线索专报表》(附件八),报送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和案件线索。

  (三)商业贿赂案件分析报告。一是报送季度案件分析报告,反映本单位商业贿赂案件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查处情况。二是报送重大典型案件的个案剖析材料。

  二、报送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格把关。各单位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门力量,摸清底数,掌握情况,有关负责人要对报送内容和统计数据认真审核把关。

  (二)全面统计分析,认真填写报表。既要认真汇总统计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情况,防止错报漏报,又要及时分析商业贿赂案件发生的原因、规律和特点,总结办案工作的经验。要仔细研究填表说明(附件一)和报表涉及的每一项内容,由专人负责填写,确保其真实、准确和完整,避免重复计算,填写案件涉及的领域或方面以主要违法违纪行为所属领域或方面为主,涉案人员同时受刑事处理、纪律处分的,在统计“案件”、“涉案单位”和“人员”数量时,“总数”项目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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