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评估指标体系“三十三条”》,进行省级评估验收;
8、根据评估验收结果,确定国家级优质服务先进县候选单位,推荐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由国家人口计生委验收并确认资格。
第六条 省、省辖市人口计生委成立创建优质服务先进县活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创建优质服务先进县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创建优质服务先进县活动业务指导小组,强化对基层优质服务先进县工作的业务指导。创建优质服务先进县活动业务指导小组应由熟悉业务、原则性强、有敬业精神和指导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 省辖市人口计生委要认真履行优质服务先进县创建管理、业务指导职能,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做好国家级和省级优质服务先进县推荐申报工作,规范报送各种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内容真实;
2、加强创建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3、强化对国家级和省级优质服务先进县日常工作的动态监管;
4、注意总结创建工作经验,不断提升创建工作水平;
5、及时汇报创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国家级和省级优质服务先进县工作状态。
第八条 建立国家级和省级优质服务先进县定期汇报制度。国家级优质服务先进县应向省人口计生委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每半年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省级优质服务先进县应向省辖市人口计生委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每半年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第九条 建立国家级和省级优质服务先进县经验交流制度。省人口计生委每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和省级优质服务先进县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现场观摩会。
第十条 建立不定期抽查评估动态管理制度。对国家级和省级优质服务先进县实行严格监控,不定期抽查评估。省人口计生委每年抽查三分之一以上比例的优质服务县,并将评估验收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在动态评估和日常监管中,国家级和省级优质服务先进县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动态评估连续两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级优质服务先进县荣誉称号,是国家级优质服务先进县的,将报请国家人口计生委撤销国家级优质服务先进县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