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评估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275号)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市规划局:
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于2008年5月6日经国务院批复。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为顺利开展此项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特委托你单位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规〔2009〕59号文件要求,对我市本次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附件: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四十六、
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应当依据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组织机关。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评估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工作。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或者组织专家组承担具体评估工作。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对其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前款规定的评估的具体组织方式,由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决定。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为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提出评估意见。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