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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填报2009年度农业资源环境信息统计报表的通知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指标平衡关系:2=3+4+5+6;2=7+8+9;10=11+12+13;14=15+16+17+18。
  (十五) 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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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附件2:
2009年度农业资源环境信息统计报表主要指标及填报说明

  主要指标解释
  1. 机构:指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级具备农业资源环境保护职能的行政事业机构。
  2. 立法县的个数:指本辖区范围内,已颁布农业环保条例或办法的县、县级市、区的个数。
  3. 从业人员:指机构内专职从事农业资源环境管理、监测与保护,以及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技术推广等相关工作的正式在职人员;对于环保和能源、农技推广等合署办公的机构,只统计从事资源环境工作的人员,如果机构人员内部没有专职分工,可按比例拆分。
  4. 现有仪器设备:指本单位拥有的价值在1万元以上、能正常工作的仪器设备总数。
  5. 当年新增数:指本年度购置的价值在1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总数。
  6. 当年新增投资:指本年度投入的用于购置实验仪器、设备及专业车辆等所投入的资金。不包括购置消耗性试验材料及试剂所投入的资金。
  7. 房屋:指由本辖区内本年度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机构使用、管理的用于日常办公、监测和科研业务的房屋,一般只统计有编制、独立机构的独立办公用房和独立实验室,如果是合用(按比例折算)或租用用房,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8. 检测机构名称:指有正式机构编制、有牌子、有农业资源环境监测职能的检测机构名称。
  9. 通过省级计量认证:指检测机构通过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计量认证情况,已通过认证的填写“Y”,未通过认证,或认证到期尚未通过复审填“N”。 只有认证合格证书的颁发日期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才能参加统计。
  10. 通过部级双认证:指检测机构同时通过了农业部质量办公室组织的审查认可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计量认证,已通过认证的填写“Y”,未通过认证,或认证到期尚未通过复审填“N”。只有认证合格证书的颁发日期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才能参加统计。
  11. 当年立项的科技项目数:指本年度该地区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机构签定了项目合同书的所有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个数。
  12. 当年立项的科技项目经费总额:指本年度该地区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机构签定了项目合同书的所有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经费总和。
  13. 当年获科技奖励数:指本年度所获得的国家正式机构所颁发的各种科研成果奖励项数。获奖以获奖证书或主管部门正式文件为准。不包括工作性奖励。获奖一律以获奖年而非成果通过年为准。获奖日期必须在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同一成果获得多个部门奖励的按最高部门填写,不得重复计入。地(市)及其以下级奖不参加统计。
  14. 当年发表论文:指本年度该地区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机构所属人员(包括本年度离退休和已调出或死亡的人员)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或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交流的本机构人员为第一、二作者的论文篇数。同一篇论文不得重复统计。发表年一律以出版年为准,发表日期必须在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
  15. 当年出版书籍:指本年度该地区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在正式出版社出版(本机构人员为第一、二作者)的书籍部数。出版日期必须在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同一书籍不得重复统计。
  16. 宣传刊物:指发行日期、发行周期、发行规模、发行对象相对稳定的正式或非正式出版物,不包括明白纸等宣传资料。
  17. 人员培训:指以贯彻、推广、传授农业资源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技术和知识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18. 法规(标准)名称:指本辖区本年度审议通过的,由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机构制修订的有关农业环境保护、野生植物保护、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循环农业和乡村清洁工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以及人大通过的规划、应急预案等的正式名称。按正式通过的法规(标准)名称填写。
  19. 建设区数量:指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确认的,以县、乡(镇)、村(场)为单元开展生态农业建设的行政区域个数。统计单元之间应无行政隶属关系,若已统计到县,则该县所属乡(镇)、村(场)不再参与统计。
  20. 覆盖土地面积:指建设区内土地总面积。包括建设用地、村庄、农田、林地、草地、水域等。
  21. 建设区耕地面积:指建设区内用于农业耕作活动的土地面积,不包括撂荒地。
  22. 建设区总人口数:指建设区范围内本年末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居住人口。还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和离开户口所在地半年以上现居住在本建设区不满半年的人口。
  23. 建设区农村人口:指建设区内乡村地区常住人口数,即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以务农为主业的人口。不包括乡村地区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
  24. 建设区农业总产值:是指建设区内农业生产单位和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济活动的总成果。包括农林牧副渔业产品总量和劳务活动(即对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务支出)的总成果两部分。
  25. 建设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本年度建设区内从农民人均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和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收入,即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
  26. 物种名称: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以及即将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二批)》的农业野生植物名称。
  27. 新发现的物种名称:本年度本辖区内承担农业部下达的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点及湿地野生植物保护项目的农业野生物种。
  28. 入侵物种分布区域:指在本区域内已经发现有入侵生物的行政区域,统计到县。
  29. 防治面积:包括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所有防治方法的防治面积总和。
  30. 事故起数:指该区域在本年度发生的,符合《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划分》(NY/T 1263-2007)规定级别的污染事故起数。
  31. 特大事故:指该区域在本年度发生的,符合《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划分》(NY/T 1263-2007)规定的“特大事故”条件的污染事故起数。
  32. 重大事故:指该区域在本年度发生的,符合《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划分》(NY/T 1263-2007)规定的“重大事故”条件的污染事故起数。
  33. 较大事故:指该区域在本年度发生的,符合《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划分》(NY/T 1263-2007)规定的“较大事故”条件的污染事故起数。
  34. 一般事故:指该区域在本年度发生的,符合《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划分》(NY/T 1263-2007)规定的“一般事故”条件的污染事故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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