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10〕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水体、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林植被及园林文物、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三条 市规划、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市绿化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第六条 编制新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总体规划和修订已建成公园绿地的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依法报市规划、绿化管理部门审批。规划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