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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客运管理职能移交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客运管理职能移交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27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地方机构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理顺全省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管理体制,促进城市公共客运健康有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城市客运管理职能划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市客运管理职能划转和行业管理工作
  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作为我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人民群众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方便群众出行、完善城市功能、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按照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定将出租车行业指导职责改由交通运输部门承担,并要求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快城市客运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推进城市客运管理职能划转和行业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城市出租、公交经营者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行业持续稳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二、明确城市客运职能划转的工作思路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全省城市客运职能划转要按照“顾全大局、依法有序、协调配合、积极稳妥”的总体要求进行,坚持统一领导、上下协调和部门联动,确保城市客运管理职能划转规范有序、顺利交接。
  三、加强城市客运职能划转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城市客运职能划转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推进机构改革要求,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城市客运职能划转工作尽快落实到位,促进行业管理更加规范有序。各级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等业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协调磋商机制,实行信息专报和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共同推进城市客运管理职能划转工作深入开展,实现平稳过渡和顺利交接。对工作交接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
  四、落实城市客运管理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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