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深保监发〔2008〕7号)
市各保险中介机构:
根据《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保监发〔2005〕1号)以及保监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7〕73号),现就2007年度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计对象:2007年12月31日前所有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保险中介机构。
二、审计机构:各中介机构应聘请依法设立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审计重点:
(一)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
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二)保险中介机构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方法是否恰当,年度利润的核算是否正确。
(三)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分设账户进行管理,以及是否未经委托人同意,占用挪用保费资金,未及时进行保费结算。
(四)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及时、足额缴存营业保证金,以及是否违规动用营业保证金,未缴存营业保证金的,是否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五)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及时足额上缴保险监管费。
(六)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了中介服务发票。
四、审计实施步骤:
(一)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外勤工作前向深圳保监局提交以下材料:会计师事务所简介、执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年检记录和个人履历、审计业务约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