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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专项调查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专项调查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深保监发〔2008〕23号)


市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专项调查的补充通知》(中介部函〔2008〕013号)转发给你们,为切实做好此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专项调查的通知》(保监发〔2007〕122号)以及《补充通知》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时报送调查数据。

  二、由于对银行、邮政兼业代理机构客户名单采集办法发生变更,市各家寿险公司应按照保险会规定的抽样方法各提供250个银行客户、80个邮政客户信息,并于2月29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我局。

  三、各保险专业中介公司应分别提供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名单,并严格按照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新的抽样方法,提供调查数据,并于3月3日前提交给实施方邮箱maojq@knd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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