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深圳中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初审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深圳中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初审意见
(深保监发〔2008〕19号)


中国保监会:

  1月15日,我局收到深圳中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材料,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15号),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并核实了原件。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经核查,该公司《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表》填写完整,该公司指定代表人员喻周的证明材料完整,均未发现虚假内容。

  二、该公司提供的可行性报告基本符合实际。

  三、经核查,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全体股东确认。

  四、已提供非自然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股东于2008年1月9日缴足了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现存于招商银行深圳东园支行,深圳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以深中勤万信验字(2008)第001号出具了验资报告。

  五、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1月核准了公司名称-深圳中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该名称与已成立保险中介公司不重名。

  六、公司制定了包括机构组织框架、人事、业务以及财务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基本健全。

  七、公司拟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八、公司拟订了业务服务标准,包括服务礼仪、职业道德等内容。

  九、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拟任雷小龙为董事长兼总经理,经济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没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从事金融及管理工作9年,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