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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


  (二)保险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交强险承保、理赔操作流程细则,于7月31日前向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山西保监局报告。

  (三)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理赔服务管理,建立理赔服务标准,完善客户服务制度,优化理赔服务流程,确保交强险理赔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四)保险机构不得在销售交强险时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附加其他条件。

  (五)保险机构经营交强险业务应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交强险条款和费率方案,严禁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不得给予投保人任何返还和额外优惠;必须一次收取全部保险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六)在未建立交强险信息平台之前,保险机构应当在支付赔款时要求投保人提供保单正本,在保单正本上加盖“×年×月×日出险,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有无)伤人,赔款××元”条形章,并将加盖条形章的保单正本复印件作为必备资料放置赔案中。

  三、保险机构应严格执行中介业务管理规定,加强中介业务管理

  (一)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交强险中介业务管理,建立健全交强险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可以选择具有合法资格的中介机构代办交强险业务,应当与所选择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登记簿和交强险代理业务帐簿。

  保险机构可以在计算机系统能够满足远程核保并能够对出单点的出单行为实施监控的情况下在具有合法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置远程出单点,方便客户办理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远程出单点的管控,建立健全远程出单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在中介机构住所外设置远程出单点,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应资信状况良好、管理规范。保险机构应于远程出单点设置后10日内报告山西保监局(在本文件下发之日前已设置未报告的远程出单点,保险机构应于7月31日前报告山西保监局)。

  (二)保险机构应严格区分直接业务和中介业务,交强险直接业务不得支付手续费;中介业务手续费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支付,不得向任何未取得中介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手续费比例每单不得高于4%,支付保险中介机构手续费必须取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支付手续费必须计入“手续费支出”科目。

  四、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交强险的宣传工作,建立宣传责任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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