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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
(晋保监发〔2006〕53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已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加强管理,保证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管理

  (一)保险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张贴本公司的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内容、格式样件以及交强险的条款和基础费率表。

  (二)保险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印制、发送、存放、登记、申领、使用、收回、核销、盘点以及归档等管理制度,将交强险单证及交强险标志纳入计算机业务系统管理,其印刷流水号应能通过计算机业务系统查询。

  (三)保险机构签发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批单应遵守公司内控制度要求,必须通过计算机业务系统出单;交强险定额保单可手工出单,但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补录到计算机业务系统内,录入计算机业务系统的各项资料应与手工签发的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内容保持一致;交强险批单严禁批改保险期间。

  (四)保险机构补发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时,重新打印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应与原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内容一致。

  (五)空白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遗失的,应将遗失的单证或标志的印刷流水号、数量及有关情况及时向山西保监局报告,并在相关新闻媒体声明作废。

  (六)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销毁登记制度。销毁前应当征得总公司同意,由省级分公司统一进行销毁,并向山西保监局报告,根据情况山西保监局到销毁现场检查。

  (七)交强险单证必须单独装订归档。

  二、保险机构要加强交强险承保和理赔业务管理,确保交强险制度顺利实施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应当使用经保监会批准的与交强险相衔接的新商业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原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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