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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分支机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三)要保持人员数量的适度性和队伍的相对稳定性。

  (四)统计与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开展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保险统计信息与分析。

  三、完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规章制度

  (一)各级保险机构要结合实际,健全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建设规章制度,规范保险数据采集、整合和处理流程,提高统计与信息化建设规范化水平,从源头上夯实数据真实性基础。

  (二)建立符合公司需要和监管要求的统计标准和口径,确保公司数据与上报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三)完善财务、业务系统操作管控,强化对后台操作权限的管理,防止随意更改数据,确保数据真实性。

  (四)健全统计报表编制、审核、报送和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分析质量。

  四、加强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内控管理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要建立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内控机制,对核心系统、关键岗位和操作环节进行重点管控,定期组织实施本机构及所辖分支机构保险统计法规、统计质量和信息化建设检查,以强有力的内控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的制度执行力,督促各级分支机构认真执行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五、严格执行新设机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标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时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应实现本公司各项主要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和管理流程的信息化,确保保险信息及时、准确与安全,保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持续、稳定、高效运营,并符合保险监管部门数据采集要求。

  省级保险机构在开业前,要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开业验收标准和要求,及时、全面地向山西保监局报送相关材料。

  开业验收申请中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部分包括:

  1、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人、部门、人员及职能情况;

  2、统计与信息化建设规章制度以及计算机系统应急处理机制;

  3、业务、财务系统建设的具体方案;

  4、总公司开具的分支机构自被核准开业后第3个月起向监管机构报送数据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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