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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分支机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分支机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晋保监发〔2007〕3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颁布以来,保险公司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如一些公司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并未完全对接,数据真实性的基础尚不牢固;保险统计数据录入、采集和系统管理不规范;未按规定报送有关统计信息,所提供的统计信息有误报或重大遗漏;个别公司甚至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加强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

  (一)各级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高管人员要协调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支持统计与信息化建设。

  (二)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的要求,开展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对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各业务流程进行全面、彻底的梳理,查找风险点,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措施,及时堵塞漏洞,加强统计管理,完善统计信息系统,切实提高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水平。

  二、强化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和队伍建设

  (一)各级保险机构要按照《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设立或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设置相应岗位,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确定负责人和联系人,并在指定或发生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山西保监局报告。

  (二)要定期组织统计与信息化建设业务知识培训,使相关工作人员具备完成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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