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地核算保费收入。严禁通过虚挂应收保费、净保费入账、撕单、埋单、坐扣保费、鸳鸯单等形式,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给予回扣以及其他不当利益。
(二)保险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地核算各项成本支出。严禁通过虚列费用、违规批单退费、编造假赔案或虚增赔款等形式套取资金,超比例支付手续费、给予回扣以及其他不当利益。
(三)严禁保险机构在正式投标协议之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给予招标方防灾费、培训费等其他利益。
第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强化风险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参与投标业务时,应当广泛收集信息,对投标项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进行风险评估。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各项风险进行分析比较,确定风险控制的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第八条 省级保险机构应当遵循下列要求,切实承担对投标业务的管理职能:
(一)建立健全投标业务管理制度、核保核赔责任制度、风险评估制度等各项内控管理制度。
(二)明确负责各类投标业务的分管领导、联系部门和联系人,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加大对所属机构合规经营、风险管控的指导和培训力度。
(四)加大系统内的业务检查力度,定期开展内部稽核检查,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
第三章 事前报告
第九条 保险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参与保险招投标活动实行事前报告。事前报告招投标业务的标准和范围:
(一)单笔大型商业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二)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在100辆以上或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参与保险招投标业务项目,应由省级保险公司和参与招投标的保险中介机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前5日内,向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提交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原件。行业协会应当在收到招标文件后立即进行登记,并在招标文件原件上加盖“已向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报告”字样,留存复印件,原件返还报送机构。
第十一条 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参与保险招投标业务项目,应由省级保险公司和参与招投标的保险中介机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前5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山西保监局报告,并电话确认。(报送格式见附件1:《财产保险投标业务清单》和附件2:《财产保险招投标业务清单》)
第四章 事后报告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投标业务实行事后报告。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作为投标主体应于中标后3日内(含公示期),由省级保险公司和参与投标的中介机构将中标项目的相关内容以电子邮件方式向行业协会报告。(报送格式见附件3:《财产保险投标业务中标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