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财产保险招投标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保监发〔2008〕1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规范山西省财产保险市场的招投标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不断满足社会对保险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我局制定了《山西省财产保险招投标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培训学习。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将《细则》内容迅速传达至各分支机构,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
二、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并定期进行检查。
三、明确联系人。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要明确投标业务分管领导、联系部门、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并于2008年1月31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山西保监局和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报送。
联系人:高慧芬
联系电话:0351-3345020
传真:0351-3345021
山西保监局电子邮箱:sxcirccxc@gmail.com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山西省财产保险招投标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类招投标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山西财产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保险法》、《
招标投标法》和中国保监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山西产险市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山西省辖区内参与财产保险业务招投标活动的财产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适用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