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公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二)正确引导员工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员工执业行为,提高员工职业道德水准;
  (三)负责建立、实施和完善任职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四)重视信访投诉工作,研究解决信访投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化解矛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投诉问题的发生;
  (五)遵循适度、有序竞争原则,加强行业合作,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六)加强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监管政策和监管规定的学习,积极参加山西保监局组织的有关会议及培训,注重培养自身的管理能力;
  (七)其他职责。
  第八条 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所任职机构的日常经营管理,其责任不因其他管理层成员的职责而减轻或免除。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要对报送监管机构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要对向监管机构报告重大突发事件的及时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履职监管信息管理

  第九条 山西保监局建立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信息档案,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履职信息和不良记录。
  第十条 基本信息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国籍、身份证号(护照号等)、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奖惩情况等。
  第十一条 履职信息包括:
  (一)所属上级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做出的年度考评结论及有关意见;
  (二)有关部门对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做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结论及有关意见;
  (三)山西保监局对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做出的评价结论。
  评价结论主要包括:任职期间分类监管结论、内控评价结论、非现场监管异常情况结论、执行监管政策、配合监管情况评价结论、投诉处理情况评价结论和接受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后整改情况评价结论等。
  第十二条 不良记录信息包括:
  (一)任职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做出的警告、记过、降级等处分的记录;
  (二)因非正常原因被任职机构免职的记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