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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细则(试行)》的通知
(晋保监发〔2008〕81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山西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山西保监局研究制定了《山西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山西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履职监管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保险公司在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合规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保监局”)依法对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各保险公司在晋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及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以及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第四条 山西保监局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信访投诉处理、约见谈话和走访等方式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章 履职监管要求

  第五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声誉,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恪守诚信、审慎勤勉。
  第六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充分了解与其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经营决策及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掌握并遵守监管机构发布的监管政策,主动配合监管机构工作,积极落实监管机构提出的监管意见。
  第七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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