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保监局)负责对辖内各人身保险公司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山西保监局通过公司培训评估和考核报告或者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各公司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类监管和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培训机构与人员建设
第七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县级以上分支机构应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或岗位负责本机构的培训管理工作,并明确其职责和权力。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所在机构的培训机制的建立及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负责。
第八条 各机构应配备满足营销人员数量和需求的专职、兼职讲师。专职、兼职讲师需通过业内统一的资格考试或公司内部组织的资格考试,并具备相应的文化素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管理素质。
第九条 各机构应对培训讲师实行分级管理,并明确不同级别讲师授课权限和授课内容。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每半年将各级机构讲师的数量、构成和变动情况报告山西保监局。
第三章 培训计划与培训教材
第十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县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分解至月度。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部门、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拟达到的效果。
第十一条 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保险理论及实务、营销理论及实务等。培训时间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培训对象应覆盖公司在册的全部销售人员。
第十二条 各机构应统一使用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开发的制式化、体系化的培训教材。
第十三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将本公司的培训计划、培训教材等相关材料于每年3月30日前报告山西保监局。
第四章 培训工作的实施
第十四条 各机构的培训工作应分级分类管理,应根据不同层级职能特点、培训对象,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开发专门的培训课程,采用相应的制式教材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各机构应针对个险营销员、团险销售人员、银行销售人员等不同领域人员,及新进人员、普通营销员、营销主管等不同级别人员,配备相应的培训讲师,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