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培训指引》的通知
(晋保监发〔2008〕82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辖内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依法合规意识,推动保险营销队伍的建设,山西保监局研究制定了《山西省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培训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山西省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培训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各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专业水平、依法合规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各人身保险公司对销售人员的培训质量,推动保险营销队伍的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保监发[2004]143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山西省人身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培训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培训是指山西省辖内人身保险公司通过设置专门的部门或岗位,制定和执行培训计划,通过分类培训机制,按照制式化的教材,对销售人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进行教育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山西省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机构),是指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在山西省辖内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包括省分公司、地市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县级以上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分支机构的培训机制,强化培训规范管理和培训绩效评估,充分发挥培训工作在营销专业化中的基础作用。
第五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要求,统一制定、完善本机构及下辖各级机构培训制度,并下发各级机构执行。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各机构应对制定、完善本公司的培训制度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