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听证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如实、全面地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听证笔录应当经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章 听证报告
第三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山西保监局法制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案卷材料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定。
《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他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听证的过程;
(五)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
(六)对拟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或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意见或处理意见应当以听证过程中经双方质证的事实和证据作为依据。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的《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认为案件超出山西保监局管辖权范围的,由法制处按有关规定移送。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的《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山西保监局法制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长签发。
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的《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认为案件存在定性不准、适用依据不当或者处罚不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等,按照《山西保监局行政处罚内部规程(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山西保监局承担。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依照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