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听证人员由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对于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法制部门应提请局领导决定听证人员组成,但案件调查人员除外。
听证一般由听证主持人独任组织;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指定2名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的工作。
听证设记录员1名,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八条 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听证人员的回避由法制部门的负责人决定;但法制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人员的,其回避由分管局长决定。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非本案调查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
(三)从事法制工作或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调取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提出案件听证之后的处理意见;
(七)中国保监会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职责,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二)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听证记录员在听证程序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二)应当认真、如实制作听证笔录;
(三)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