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规范公文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
(晋保监办〔2008〕52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各公司公文格式和公文报送工作,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文种类
各公司应参照《国家行政机关文书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向我局报送公文,文种可以是“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 “意见”和“函”等形式。
二、规范公文格式
(一)各公司向我局报送的公文,一般应由发文机构标识、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附注、抄送机关、成文日期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其中:
1、发文机构标识应使用发文机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2、发文字号应包括机构代字、年份和序号;
3、主送机关为我局或抄报我局的公文,应使用我局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或“山西保监局”。
4、“请示”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以便我局能及时与报送公文的联系人取得联系。
5、公文如有附件,应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二)报送我局的公文用纸,应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
(三)除特殊要求外,报送我局的公文,应一式三份。
三、把握行文规则
(一)各公司向我局报送公文,均应由保险公司和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进行报送,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二)各公司公文不得将主送机关或抄报机关写为我局相关部门或个人,以免影响公文流转效率。
(三)各公司向我局报送公文,应由本单位负责文秘工作的部门统一进行报送,各公司内设部门不得直接向我局报送公文。
(四)各公司报送公文的文种主要是“请示”、“报告”或者“函”等。
1、“请示”,用于各公司向我局请求指示、批准。
“请示”应坚持“一事一文”的原则,不得将不相关的事项放在同一份“请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