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宝安支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批复
(深保监复〔2009〕62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你公司《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宝安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深阳光财险〔2009〕2号)收悉。根据《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宝安支公司营业场所由“深圳市宝安区宝民一路宝通大厦1802-04号”变更为“深圳市宝安区宝民一路宝通大厦2611-12号”。
二、请执此批复和上述机构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到深圳保监局办理换证手续,并按照中国保监会《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