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器械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的通知
(豫食药监械〔2008〕69号)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局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精神,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医疗器械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根据通知精神现提出如下要求,希望各省辖市局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医疗器械广告监测管理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则是医疗器械广告监管工作的核心内容。各省辖市局要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认识到《办法》的出台是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也直接关系到食品药品监
管部门在全社会的形象。
二、建立完善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发布制度
各省辖市局要根据《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起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企业的不良信息采集和发布制度。要有专人负责对辖区内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测,对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企业的不良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并于每月5日前将企业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汇总表(见附件1)上报省局医疗器械处。省辖市局可根据违法广告情节、影响程度等情况,采取网络、报纸等形式,定期在本辖区内发布消费安全警示。
三、加强广告信用档案建设
各省辖市局要结合《河南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分级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广告信用管理情况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建设。特别对采集到的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发布企业,加强信用档案管理,并填写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2)。采集到的违法广告发布信息应该包括:在平面媒体发布的违法广告要有平面媒体的原件或复印件,含媒体名称、日期、版序等;发布违法电视广告的要采集到视频资料,含电视台名称、日期、次数等;发布广播违法广告的要采集到音频资料,含电台名称、日期、次数等。省局将不定期对各省辖市局广告信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将广告信用信息的采集、发布、档案建设等工作纳入年度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目标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