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必要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可参照《
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企业开展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对在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是指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对违法事实做出认定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广告,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测查处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的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信息登记表
省辖市: 时间: 年 月 日
生产或
经营企业
| 产品名称
| 批准文号
| 发布广告行为记录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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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文号
| 媒体
| 时间/版序
| 违规描述
| 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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