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在随后两年内发布的广告无违法违规的,其信用等级可调升到守信等级。
被认定为失信等级的企业,在随后一年仍然存在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无论违法情节是否严重,其信用等级将下调至严重失信等级。
第十条 对发布广告不良行为的记录、信用信息的登记等,应填写《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信息登记表》(见附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发布地的管辖权对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发布广告失信及严重失信等级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在信用档案中,并加强对其监测力度;逾期不改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将其失信等级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对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发布的广告,省、省辖市、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必要时可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将认定为失信和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情况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下列信息,对发布违法广告涉及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品种加强日常监测: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发布的违法广告信息;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或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信息;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者信用等级认定的公示。
第十五条 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认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集、记录、公示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有权向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其上级局提出申诉。申诉经核查属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原范围内及时更正或责令其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更正。
对信用等级公示不当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原公示范围内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