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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二)任意篡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广告内容;

  (三)含有不科学地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四)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

  (五)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六)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七)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八)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九)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十)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十一)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十二)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十三)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十四)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十五)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十六)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十八)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十九)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二十)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二十一)广告中未标明批准的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及“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等内容一项以上;

  (二十二)其他含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的。

  第九条 被认定为失信等级的企业,在随后一年内发布的广告无违法违规的,其信用等级可调升到守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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