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发布
第五条 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发布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监测,对发布违法广告企业的不良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建立企业不良信息记录档案,及时将企业不良信息记录情况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监测到的违法广告要留存1年。
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违法广告情节、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本辖区内发布消费安全警示。
第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的违法发布广告企业不良信息记录,依据本规定第三章的要求对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认定。
对违法发布广告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可在辖区内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信用等级公示或发布消费安全警示。
第七条 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发布广告行为进行信用等级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广告中标示的产品名称、产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的名称、发布违法广告媒介和时间、发布违法广告内容、简要概述、刊播次数以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意见等。公示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
第三章 信用等级的认定
第八条 依据所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是否含有不良行为,将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三级:守信、失信和严重失信。信用等级的认定周期为一年,时间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每年1月10日前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汇总的违法发布广告企业不良信息记录情况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1月30日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完成上年度的信用等级认定工作。
守信,是指企业本年度内发布的广告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没有违反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
失信,是指企业本年度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有违反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但违法情节不严重,以及未达到严重失信等级的。
严重失信,是指企业本年度内发布违法情节严重的保健食品广告5次以上。违法情节严重的保健食品广告是指广告内容符合以下不良行为一项以上:
(一)未经审批擅自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