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豫食药监察〔2008〕170号)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促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8〕166号)的精神,省局制定了《河南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强化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促进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211号)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7〕6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依法履行广告审查职责的同时,通过对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布广告行为进行信用等级认定,并根据信用等级开展针对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布广告行为的信用等级认定和公示等工作。
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以广告内容是否有违反保健食品广告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及其违法不良行为的轻重作为信用等级划分的标准。
对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