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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


  (六)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和财务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成本、办学结余及合理回报比例,指导学前教育机构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的备案工作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机构资金监管机制,完善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广大幼儿教育工作者深入贯彻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进一步转变观念,牢固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注重幼儿素质、能力的培养。坚持从当地实际出发,充分挖掘我省农村、牧区的自然、文化等资源,鼓励家长参与,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丰富的教玩具,为幼儿创造具有特色的教育环境。要根据儿童年龄特点与发展需要,创设儿童自主学习的空间,让幼儿在自然中观察探索,感知体验,享受快乐,全面发展。

  (二)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学研究部门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质量检测,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保教工作和自行开展的教育教学实验加强管理,定期发布质量检测报告,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引导学前教育机构坚持科学的质量观,坚决纠正和防止学前教育“保姆式”和“小学化”倾向。

  (三)民族地区以招收民族儿童为主的幼儿园要加强“双语”教学,在民族儿童学好母语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汉语会话教学,力争在学前三年解决幼儿的汉语会话问题,为学前儿童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奠定基础。民族地区普通幼儿园招收的民族儿童班,要根据实际以“双语”实施教育保育,保证民族儿童接受同等的学前教育。

  (四)建立幼儿家庭教育指导网络。教育、卫生部门及妇联组织要以幼儿园为基地,充分发挥在卫生保健、家长学校、教育资源方面的优势,为0-6岁幼儿家长提供儿童养育与教育、营养、卫生保健等方面的培训与指导,普及科学育儿知识。

  (五)进一步推进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建设一批办园思想端正、行为规范、教育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示范性幼儿园,充分发挥其在贯彻国家教育政策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的辐射带动作用,使其成为当地幼儿园的教育科研中心、教师培训中心、信息资源中心和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带动当地学前教育质量的稳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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