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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


  (三)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积极筹措经费,动员和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支持本地学前教育发展。

  (四)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举办农牧区幼儿园。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民办幼儿园,各地要参照中小学校建设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规给予优惠和支持。对教育质量好、社会信誉高、收费合理的民办园应给予扶持和奖励。民办幼儿园按成本收费,并切实考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各地要根据实际,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园。各地应建立救助基金,探索建立救助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入园资助。

  (五)中小学布局调整后腾出的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农村牧区中小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暂时闲置的资源,要优先安排用于当地学前教育场所,确保教育资源使用的有效性、公益性,避免重复投资造成浪费。

  五、依法办学,加强管理,规范学前教育办学行为

  (一)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主体责任。学前教育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教育的公益性,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努力提高办学质量。要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儿童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儿童,关注个性差异,坚持教育和保育相结合,实施德、智、体、美全面教育,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二)禁止组织幼儿参加违背教育规律和身心发育特点的实验和活动。任何部门到幼儿园进行的各类登记、检查和要求幼儿园参加的大型活动,必须经过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组织幼儿园参加与教育保育无关的商业性庆典和演出。

  (三)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资格的审批注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做好办园资格的审批注册,按照规定颁发办园许可证。不具备办园条件、未取得办园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四)各地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切实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并确保教育、保育质量不下降,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五)进一步整顿学前教育办学秩序。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学前教育的设立许可。将无证办学的查处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大整治力度,清理不规范办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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