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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研究探索农村养老保险时,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要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合法权益。

  公安部门要及时了解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状况,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指导,及时依法查处扰乱幼儿园秩序、侵害教师和幼儿及财产安全的案件,依法整治幼儿园周边治安秩序。

  民政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社区发展学前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规划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用地规模。

  卫生部门要指导幼儿园建立和规范卫生保健规章制度,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做好0-6岁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检测及儿童体检工作。

  (二)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特别要将农牧区学前教育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本地区学前三年普及率、提高办园质量、落实幼儿园教师待遇情况等列入发展目标,并将总体规划目标分解到乡镇。

  (三)乡镇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出发,结合农牧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实际,在教育部门的指导下,统筹规划辖区内的学前教育,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同时指导村民委员会办好村级幼儿园(班)。

  四、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发展经费

  (一)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学前教育的导向和调控作用。公共财政的导向和调控作用主要体现在投入重点有利于提高学前教育整体水平,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发展;投入机制有利于引导学前教育机构自觉维护教育公益性,不以办学牟取暴利;投入结果有利于避免教育短期行为,保证国家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学前教育是公共服务和民生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财政要遵循公益导向,突出重点、促进发展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义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农村牧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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