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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


  (二)不断提高学前教育入园率。到2015年,全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总目标是:幼儿园入园率达到80%以上;西宁市、各州(地、市)政府所在地、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及海东地区各县政府所在地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其他各地幼儿园入园率达到50%以上。全省幼儿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80%以上。幼儿园园长、教师岗位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

  (三)科学规划幼儿园(班)布局。州(地、市)、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发展规划,以方便幼儿就近入园为原则进行合理规划,县城原则上每5000-6000名人口服务区应考虑建设一所标准化幼儿园;每个乡镇应当至少举办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经济条件较好、人口和幼儿较多的行政村(牧委会),可以单独举办幼儿园。人口和幼儿较少、相距较近的,可以几个行政村(牧委会)联合举办幼儿园;经济基础薄弱、人口较少的偏远山区和牧区,可以在小学或教学点附设学前班或设立独立办班点,实行幼、小合办,方便当地幼儿接受早期教育;人口稀少、居住特别分散的山区和牧区,可采取季节班、周末班、游戏小组、巡回辅导站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让幼儿接受一定程度的学前教育。

  (四)积极推进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各县(市、区)应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制定推进计划,力争到2015年每个乡镇建设1所中心幼儿园。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举办中心幼儿园的责任,积极筹措经费,努力改善办园条件。中心幼儿园建设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确保安全、适用、达到基本办园标准。

  三、切实履行职责,理顺和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一)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学前教育实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教师的培训、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督导评估。

  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教育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本地区公办幼儿园(班)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意见,经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保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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