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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社保函〔2008〕161号)


各社会保障分局、参保单位:
  按照《关于提高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东府〔2008〕145号)规定,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加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待遇,为进一步明确待遇申领等具体事宜,保障参保人的基本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符合以下条件生育(生育时间以《出生医学证明》的出生时间为准,以下同)时,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1.符合国家、省等计划生育及社会保险有关规定;
  2.按照我市计划生育管理要求,生育前已按规定在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登记并接受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生育时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2年以上。
  二、参保人申领生育医疗待遇应提供以下资料:
  1.诊断证明原件;
  2.医疗收费收据(发票)原件;
  3.《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准生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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