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补贴,以及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公共就业服务等。各县(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启动六大行动促进农民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发〔2008〕43号)要求,制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计划,落实城乡统筹就业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10%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经费。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县(区)财政要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人员、编制和收费收入情况,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劳动者免费服务提供资金保证。对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由承办银行按季送担保机构核对,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据实贴息。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就业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一)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各县(区)政府要按照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整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产、人员、服务和信息等资源,建立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优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布局。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综合性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各县(区)政府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三)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支持各类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全体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