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非经营性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单位专项检查的通知
(湘环发[2008]29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推进《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
《规划》)的实施,根据总局办公厅《
关于开展全国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及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的通知》(环办[2007]118号)和省局《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及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的通知》湘环函[2007]291号的要求,省局决定2008年5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非经营性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单位专项检查,现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非经营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单位及其设施(含水泥窑共处置危险废物设施,以下简称“现有非经营性危废焚烧单位”),包括各地自行建设的未列入
《规划》、未使用国债资金的非经营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
现有非经营性危废焚烧单位名单以各市、州上报的POPs调查中确定的危险废物焚烧单位为准。
二、检查目的
通过专项检查工作,掌握本辖区现有非经营性经营性危废焚烧单位现状,淘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促进非经营性危废焚烧单位及全行业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
三、有关要求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由所在地环保局负责检查,省局负责抽查。各市、州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落实负责人员,明确职责。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非经营性危废焚烧单位,要依法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请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时间原则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经省局批准。
四、各市、州环保局于2008年6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非经营性现有危废焚烧单位专项检查情况及限期治理计划报省局,于2008年12月10日前将限期治理的进展情况报省局。省局将各市、州情况汇总后将上报总局。非经营性危险废物焚烧单位检查表请在湖南省环保局公众网固废站栏目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