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陇政发〔2009〕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现将《陇南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陇南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及省上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预算安排、指定了专门用途需进行二次分配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和省上切块下达由市级进行分配的各类专项资金。上级安排的已明确了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按照上级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市级预算明确批复到各部门(单位)的专项工作经费,按专项经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
(一)农业特色产业(科技)发展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小水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配套资金;
(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企业技改贴息资金、企业节能减排扶持资金及“新网工程”项目建设专项资金;
(三)教育事业发展资金、计划生育补助经费和科技项目及奖励经费;
(四)政法专项资金;
(五)重点项目前期费和城市公益设施建设以奖代补资金;
(六)其他未明确具体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财政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