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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七、严格落实监理企业的安全责任,强化监理企业的安全监管作用。各地要加强对监理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其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安全监理业务素质,增强安全监理的能力;要求监理企业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细化监理安全责任,要求监理企业把安全监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并审查施工企业相关资格、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文明措施费用使用计划、现场防护、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以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等方面充分发挥监理企业的监管作用。

  八、积极宣传和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做好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结合行业特点,广泛开展宣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对应法》活动,增强预防和对应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要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实际,针对不同突发事件的性质、特征,分别制订和完善适用于本地区、本级别的应急预案。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做到有组织、有人员、有设备、有物资、有经费保障、有演练计划。要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实战能力,做到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联得上、拉的动,高质量完成应对处置任务。

  九、进一步强化建筑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现有安监人员的专业培训教育工作,挖掘每个人的工作潜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服务意识,在服务中实施监管,在监管中体现服务,转变工作机制,创新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严格按制度办事,以制度狠抓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优化建筑施工安全发展环境。

  十、强化监管手段,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治本之策则关键在于构建长效机制。各地要积极推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定量支付的实物量标准,形成各阶段的必须检查点,提升监管的主动性,使其成为监管人员的又一个有力的经济手段;认真开展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作,建立建筑安全危险预测和评估机制,科学评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及相应的安全生产能力,预防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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