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自治区安委会的决策部署上来,把“百日督查行动”摆到当前工作的首要位置,
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督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督察内容、要求和责任,一把手担任组长负总责任亲自抓,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动手具体抓落实,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团结协作。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单位要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百日督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要将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
(三)突出重点,深入扎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重点隐患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督查工作的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提高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要抽调政治素质高、敬业精神强、业务能力强的精干力量组成督查队伍。要深入到企业,深入到施工现场去,不仅要查找隐患,分析问题,研究对策,更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按照建设厅的部署认真自查自改。真正解决重大问题、完善措施、增强实效。
(四)广泛宣传,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并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加大对“百日督查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施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要积极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增强督查工作的实效。对督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
(五)建立工作制度。“百日督查行动”涉及部门多,持续时间长,工作任务重,为加强各部门、各单位相互配合、互相协调,共同推进。专项行动期间,各部门、各单位一要建立督查行动联络员制度,明确1名同志作为督查行动工作的联络员,以利于了解和掌握督查行动的进展情况;二要建立例会联系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交流督察行动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督察行动进展中发现或存在的突出问题。三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有专人负责“百日督察行动”的信息工作,按时报送有关信息、数据和资料,重大行动和重要事项要一事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