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工作自4月29日至7月31日。
(二)督查形式
此次督查行动由自治区建设厅综合指导和协调,采取各地、各单位自查与自治区有关部门、建设厅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各单位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宁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宁建(建)字[2008]20号)文件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好自查。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督查率要达到100%。建设厅在对五个市进行督查的基础上,对市级督查不少于1/3的县(区)。
(三)督查内容
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2.各地、各单位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宁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宁建(建)字[2008]20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农民工岗前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和审查情况。
3.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等。
(四)督查方法
一是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二是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实地督促检查,掌握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情;三是总结经验、积极推广,进一步增强督查工作的实效。
三、组织领导
建设厅成立自治区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厅长王建国同志任组长,巡视员于天恩同志担任副组长,各市、县建设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自治区建设厅建管处、城建处、村镇办、法规处、安监总站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全区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监总站,负责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日常事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