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土方工程的开挖、支护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验收,深基坑的专家论证的情况;
3、脚手架工程的搭设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验收的情况;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
4、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
5、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建筑施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和整改。
四、排查治理工作安排
本次排查治理工作自2008年3月25日开始至2008年12月31日结束,分五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第一阶段为全面部署阶段(3月25日-4月10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开展本辖区“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月”活动,做好部署发动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落实人员和经费,做好排查治理的准备工作。
(二)第二阶段为企业自查自改阶段(4月11日-11月10日)。施工企业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隐患排查的责任单位,各企业都要成立领导机构,制定排查方案,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对所承建的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排查。并针对全年施工实际,紧密围绕汛期、北京“奥运会”、改革开放30周年、自治区50大庆纪念活动等重要时段,做好专项排查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逐条对照及时进行整改,一时难以治理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建立登记、监控、报告制度,确保重大安全隐患处于受控状态。
(三)第三阶段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整改阶段(4月25日-11月31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安监机构要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监督和指导,每月对所监管工程抽查一次,并将当月的隐患排查治理的报表和文字说明及时上报自治区安监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