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三、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落实重大危险源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以及过程监控、检查和验收。
(二)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应对存在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重大危险源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和台帐。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救援方案等内容。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
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深基坑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并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四)施工单位应按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合理安排好重大危险源工程的施工。
(五)施工单位应按照方案施工,凡涉及验收的项目,方案编制人员应参加验收,并及时形成验收记录台帐。
(六)施工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公示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的重大危险源,并在施工工地设置危险源的警戒线和警示标记。醒目位置挂设“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公示牌应注明危险源、施工部位、防护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并定期把整改措施和治理情况报送当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七)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监控措施进行审核,建立危险源台账。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的公示、监控、整改以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
四、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应积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台帐,对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源,应重点跟踪监控。需专家论证的重大危险源的台帐按月报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