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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陇政办发〔2009〕2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发挥基层应急队伍在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7〕54号)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办发〔2009〕195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兼顾县、乡政府财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加强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二)建设目标。到2011年底,基本建成县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全面加强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同时,不断规范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使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二、建立健全基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全面建设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县区政府要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或确定“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在相关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开展救援处置工作。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外,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特点和需要,制订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细化队伍职责,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加强与专业队伍的互动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的综合应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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