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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调运动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遵守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政策;

  (二)配备具有动物防疫相关知识的工作人员;

  (三)具备从事动物调运相关设施,包括调运动物的专用车辆、专用隔离观察圈舍、相关防疫设施设备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从市境外调入动物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县(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调入动物活动。

  市内各县(区)之间的动物调运,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或《动物运输检疫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进行。

  县(区)境内的动物调运凭有效期内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进行。

  第十条 严禁调入未佩戴动物免疫标识、未取得检疫证明的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严禁从疫区调运动物。

第四章 调运前后的监管

  第十一条 凡从县(区)境外调入动物,调运人应当在调运前5天,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一份;

  (二)县境外动物调入申报备案单一份;

  (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调运人与输出地业主签定的合同书,

  第十二条 县(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调运人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书面答复。

  符合调运条件的,应当准予调运,并签订《县境外调运动物防疫责任承诺书》。

  不符合调运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无法补正或经补正仍然不符合调运条件的,应当将不准予调运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从县(区)境外调入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输出地县(区)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免疫证》、《出县境动物运输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等相关资料,主动向市境内的省设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含临时性检疫检查消毒站)或动物检疫申报点报检,主动接受检查和消毒,并提供所调运动物的来源和去向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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