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调运动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陇政发〔20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陇南市调运动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陇南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陇南市调运动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动物疫情的传入,规范调运动物行为,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陇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辖区内调运动物和跨省调运动物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它动物。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四条 县(区)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动物调运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调运动物的备案登记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调运动物的备案、监督管理等执法工作。
第七条 派驻乡镇的动物检疫人员具体实施调运动物的检查、检疫、采样、消毒和强制免疫及隔离观察等工作。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从事调运动物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