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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闻出版局关于重申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有关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重申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有关规定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文体旅规〔2010〕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市文化局(市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原市体育局、原市旅游局、原市文产办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重申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有关规定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市文化局(市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原市体育局、原市旅游局、原市文产办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按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重申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有关规定的通知(深新出〔2005〕13号)
  2.关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通知(深文〔2006〕168号)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关于重申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5年4月5日 深新出〔2005〕13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管理工作,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内部资料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内部资料只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赠阅或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活动,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的形式进行印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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